一、凡在本台制作或播出的广告,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布的《广告法》严格履行合约 。
二、广告超出规定的长度标准,按高一级标准收费。 三、凡在本台播出的广告,实行先交款后播出。 四、广告制作完成后,原则上不予修改,客户要求局部修改或改动原稿配音的,加收制作费 30%,如客户中途要求停播,未播放次按播放费50%收费。 五、制作广告所需的道具、模特、场地、设计费、作曲费、交通工具等由广告客户承担。 六、本台录制广告版权属本台所有,客户如需作资料保存,需另交复制费由我台复制,客户委托我 台办理到外事处地播出手续,应预交广告费。 七、广告合同期最长为一年。合同签订后,价格不变。 八、广告播出后,本台广告中心开出的播出证明和收费通知书即为播出依据,若有争议,按我中心 播出证明所载记录为准。 九、以上规定,由本台广告中心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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